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决定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受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组成(人数为奇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学院团委。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进行复查;
3.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4.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申诉;
2.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3.保管申诉卷宗;
4.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要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或二级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申诉证据,直接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学院、专业、班级及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是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或二级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院或二级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诉方提出学院或二级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五)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登记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写清楚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 申诉的复查与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3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或申诉处理意见以出席委员会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直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直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评议和表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处分机构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案情复杂、重大,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进行调查的,应通知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机构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会是否公开进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案由;
(二)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双方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参与听证的委员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双方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同一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