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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2018-10-31 14:08   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 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国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认定机构

㈠学院成立“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㈡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老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系要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学生在校的日常生活、不拥有奢侈生活、学习用品,不铺张浪费、不出入高档消费场合;

(二)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成员;

2.城镇学生父母双下岗且无再就业;

3.学生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4.学生父母中有长期患病或突发重大疾病;

5.单亲或孤儿;

6.烈士子女;

7.家庭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贫;

8.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9.其他符合特困生标准。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一)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或村委会、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证明。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申请调查表及相关证明,启动年级(专业)或班级的认定工作,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同学参与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与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方式。年级(专业)或班级内公示同学无异议后整理材料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议定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院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汇总证明材料,并将整体情况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及时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档案。

(五)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县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开具证明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请况调查表》。

第三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八条  学院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九条  资助办法

 (一)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奖”的政策待遇。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具体参评条件参看当年的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和相关文件。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国家政策申办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一年内受资助的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因成绩原因留(级者;

(三)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内容包括特困生登记表、本人申请、特困证明以及受助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院及各系每年9月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然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终止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行为,或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二)故意或恶意拖欠学费;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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